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宁波)2026年“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通知
根据《温州医科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温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温医大研〔2019〕40号),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宁波)(以下简称“宁波院区”)2026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综合考核名单
经过资格初审、专家评分及宁波院区研究生招生委员会集体评议,择优确定综合考核名单,详见附件。
二﹑材料复核
考生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综合考核单位报到。复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基本材料要求如下:
1.《网上报名信息简表》原件(研招网报名系统打印,须签字盖章。应届生由所在学院盖章,往届生由工作单位盖章,无工作单位的往届生由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2.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和学生证原件(应届生须提供,需具备有效注册章)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本科和研究生)和学位证书原件(学士和硕士)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本校研究生不需要提供)。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报名;
4.温州医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2026年)原件;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CET-6、TOEFL、IELTS等证书或成绩单);
6.个人陈述(包括个人学习经历和科研经历等);
7.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
8.报考专业领域内两位正高职称专家的推荐信原件(双面打印,须推荐人手写签名,校外专家须提供职称相关证明);
9.已发表的符合要求的论著
(1)中文期刊论著:提供封面、目录和文章全文;
(2)SCI/EI期刊论著:
①已被SCI/EI数据库正式收录:提供文章原文首页和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2025年1月及之后开具的文献收录证明原件(包含文章标题、作者、文献类型以及期刊近五年平均影响因子和中科院分区等信息,并加盖检索单位公章);
②已在SCI/EI期刊在线发表,但尚未被数据库收录:提供文章原文首页和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2025年1月及之后开具的期刊证明原件(包含期刊名称、ISSN号、近五年平均影响因子、中科院分区等信息)。文章和期刊证明均加盖检索单位公章;
其他说明:中科院分区年份须为2025年或文章发表当年(2025年之前)。
10.硕士阶段成绩单原件(往届生可在考生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或硕士就读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盖章);
1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3.职称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1-10为报考药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提供的材料,1-12为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提交的材料。
三、综合考核安排
1.综合考核时间:6月12日上午8:30。
2.综合考核方式:线下考核。
3.综合考核比例:1:3
4.药学专业学位博士的综合考核跟随药学院(详见药学院通知),综合考核形式和内容等具体要求参照药学院要求进行。外科学专业学位博士的综合考核在宁波市第二医院进行。
日期、时间 | 事项 | 地点 |
6月12日8:30 | 报到 材料复核 | 宁波市第二医院肝胆胰外科三病区会议室,2号楼14楼示教室 |
6月12日9:00 | 综合考核 |
四、综合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不少于20分钟,包括个人陈述和综合面试两部分。
1.个人陈述:采用PPT汇报方式,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外语水平、科研经历、特长、感兴趣的研究方向、读博规划等。
2.综合面试:采用即时问答形式,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术研究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培养潜质、思想道德品质等综合素养。
五、拟录取名单确定
综合考核专家结合申请人各方面情况,现场独立评分,综合考核成绩为综合考核表中成绩的平均分,拟录取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应不低于60分。综合考核结束后,按照同一培养单位里,申请同一专业(方向)同一导师的申请人综合考核成绩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待录取名单。
六、体格检查
请考生于规定时间内将三甲医院体检报告原件(至少含胸部透视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色觉检查)交至负责单位。6个月内已参加所在单位体检(三甲医院体检)的考生,可提供既往体检报告复印件。
七、监督保障机制
1.谨防诈骗。宁波院区研究生招生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有关招生录取方面的事宜,所有涉及金钱的事项,考生务必保持警惕。
2.博士生招生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下一年度不再接受其申请。
4.如经查实,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明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该导师三年内的招生资格。
5.拟录取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即取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1)应届硕士生入学前未能毕业或未获得硕士学位;
(2)受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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